《条例》小讲堂(一) | 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据为己用
发布时间:2018-07-12 16:55:30 点击数:
来源: 作者:
《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8年8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宣传贯彻工作,南宁交警推出“小讲堂”专栏,为大家答疑解惑。
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据为己用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使用。
禁止将道路停车泊位据为己用,或者改作其他用途,以及用于非停车的经营性活动。
蜀黍说:道路停车泊位属于公共资源,且为稀缺资源,应当让社会公众使用,禁止独占行为,也禁止借停车的形式从事经营的行为(正常收取停车费用的经营除外)。
具体来说,就是车辆停放在道路停车泊位后,将车辆作为经营场所或者工具,进行经营的行为。违反这一规定的,根据《条例》第五十二条,管理部门将责令改正,处每泊位每日三百元罚款;改作其他用途的,责令改正,处每泊位每日五百元罚款。
(责编:苏铮列 编辑:陆海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