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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小讲堂(二) | 整治道路上的“僵尸车”有了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18-07-13 17:16:34    点击数:   来源:  作者:

《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88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宣传贯彻工作,南宁交警推出“小讲堂”专栏,为大家答疑解惑。

 

整治道路上的“僵尸车”有了法律依据

 

第十四条  在本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不得超过限时停车标志、标线标明的时间。在没有限时停车标志、标线的道路停车泊位上,机动车持续停放时间不得超过七十二小时。

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对机动车停放情况拍照取证、粘贴车位使用时限提示,并以电话、短信等形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机动车驶离。经通知逾期不驶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未按规定提供联系方式信息导致无法通知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所谓“僵尸车”,是指长期停放,积满灰尘的车辆,被群众形象地称为“僵尸车”。但从法律上说,并没有对何谓“僵尸车”的概念进行定义或解释,停放多长时间可以称为“僵尸车”、停放区域在什么区域属于“僵尸车”,甚至“僵尸车”本身是否是违法行为等问题,均没有明确。但“僵尸车”又确实占据道路资源和公共资源,对市民的生活造成了影响。

为此,本条例特意将“僵尸车”的整治纳入规定当中。条例规定,车辆要按时限停放,不得超时,没有时限标识的,连续停放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超过时限停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可以按违法停车及时处置,这样就可以使车辆在变成“僵尸车”前予以解决问题。

而在处理的程序方面,为防止时限未到被误判处理,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条例规定,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违反时限规定时,应当先拍照取证,粘贴车位使用时限提示,并以电话、短信等形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在24小时内将机动车驶离。

如果是误判车辆停放时限,当事人接到通知后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这样就从最大限度上预防了误判的可能性。此后则是经通知逾期不驶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未按规定提供联系方式信息导致无法通知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责编:苏铮列 编辑:陆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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