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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小讲堂(四)|危险驾驶纳入条例,电动自行车也会构成危险驾驶

发布时间:2018-07-17 11:48:04    点击数:   来源:  作者:

《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88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宣传贯彻工作,南宁交警推出“小讲堂”专栏,为大家答疑解惑。

 

危险驾驶纳入条例

电动自行车也会构成危险驾驶

 

第十九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得实施互相追逐、竞驶、竞技、驾驶表演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入罪,但入罪的前提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就达不到刑法要求的情节恶劣的标准。

因此,一些危险驾驶的行为往往因为没有造成客观上的严重后果而逃避了法律的制裁。事实上,这些危险驾驶的行为,即使没有产生客观上严重的实际后果,但对交通安全仍然存在重大隐患,其危险性一点也不比“醉驾”、“毒驾”小。

为此,《条例》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互相追逐竞驶、竞技、表演的行为纳入禁止条例,一旦违反,即使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也要按本条例的规定,给予机动车2000元、非机动车200元的重罚。

 

(责编:苏铮列 编辑:黄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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