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道路交通管理“黑名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出行领域信用建设,提高交通参与者的诚信意识,营造良好的出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关于加强交通出行领域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17〕10号)、《关于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公开公示的通知》(公交管〔2017〕23号)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南宁市道路交通管理“黑名单”:
(一)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后,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驾驶许可或者机动车登记的;
(二)因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被取消考试资格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的;
(四)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第四条 对列入道路交通管理“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进行处理。
(一)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后,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驾驶许可或者机动车登记的,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或者机动车登记;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三)因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四)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道路交通管理“黑名单”在“38-365365.com”(http://www.zhjlkj.com)等相关政务网站和市级主要媒体上公告,加强社会监督。
第六条 对列入道路交通管理“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南宁市信用管理的相关规定抄报市信用办,列入市信用管理系统实行联合惩戒。
第七条 道路交通管理“黑名单”的管理期限为1年。管理期限从交通违法当事人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理之日起计算。1年内又发生本制度第三条所规定的情形的,管理期限重新计算。1年内未再发生本制度第三条所规定的情形的,移出“黑名单”,在原公告媒体上予以公布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八条 本制度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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